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9年05月24日以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發布在案,如需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96/ch02/type1/gov10/num1/Eg.htm)下載!
公告版位
- Jun 13 Sun 2010 16:29
內政部公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案
- May 18 Tue 2010 15:48
電腦室設置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之法源
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電信機械室 、電腦室
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就二氧化碳、乾粉
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原則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受「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範,屬小 規模防護空間且自行設置之設備,免經消防主管
機關審查勘驗。
二、 因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對人體有危險性,不適用於工作人員常駐的防護區域,故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引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採用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則可設置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替代設置標準規定之滅火設備。
三、 因國內尚未訂有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的國家標準,故國內消防設備廠商代理國外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引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規定,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取得『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後,始准使用。
四、 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設置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場所者,須取得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通案及個案審核認可。
PS: 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取得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通案審核認可者,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http://www.nfa.gov.tw/
路徑:
首頁 > 火災預防 > 申辦事項 >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 > 取得審核認可之產品查詢 > 通案審核認可書
http://www.nfa.gov.tw/Show.aspx?MID=492&UID=500&PID=492
- Jan 22 Fri 2010 15:18
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其有效開口面積認定?
(內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內授消字第0920093655號令)
提案一: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其有效開口面積認定疑義。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規定
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應依下列方式檢討其有效開口面積:
有效開口面積:
二、對開窗或上下窗,其開口部面積即為有效開口面積。
內政部96年11月23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內政部96年12月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6130號函)
提案五:推軸在窗戶上緣之推射窗,得否比照內政部92年9月1日內授消字第0920093655號
令提案1決議事項,檢討其排煙有效開口面積疑義。
推軸在窗戶上緣之推射窗(如圖),得比照內政部92年9月1日內授消字第0920093655號
令提案1決議事項之核算方式,檢討其排煙有效開口面積。
- Jan 21 Thu 2010 14:38
社區大樓的室內停車空間應否設置避難器具?
這問題跟停車場的[收容人數]有關!
社區大樓之地下停車場,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年之後版本)
場所分類,係屬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三目「丙類場所」之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
法 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年之後版本)第160條第十三款規定,
室內停車場、室內停車空間之收容人數為從業員工數之合計。
- 依第160條註:
三、從業員工數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從業員工,不分正式或臨時,以平時最多服勤人數計算。
但雇用人員屬短期、臨時性質者,得免計入。
(二)勤務制度採輪班制時,以服勤人員最多時段之從業員工數
計算。但交班時,不同時段從業員工重複在勤時,該重複
時段之從業員工數不列入計算。
(三)外勤員工有固定桌椅者,應計入從業員工數。
若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無營業行為,從業員工
為0人,未達『各類場所消防安設備設置標準』(85年之後版本)第157條最
少應設收容人數,故得免設避難器具。
但是『各類場所消防安設備設置標準』(85年之後版本)第157條又未列出應設
避難器具之收容人數下限, 假設非避難層室內收費停車場設收費員1人,則從業員
工為1人,那該如何說明應設或免設避難器具的依據理由哩?!
- Jan 21 Thu 2010 12:57
室內停車場要不要設置排煙設備?
依[860529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九○號函]
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
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之規定,應否設置排煙設備?
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一七七五號函釋略以:「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規定,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
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門廳、走廊、...、車庫等不視為居室。而建築物依法附設
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屬居室。」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
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適用情形,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 Jan 16 Sat 2010 08:20
"不燃材料"的定義
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的定義
- 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章用語定義 第28條規定,
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 依照 材料燃燒性能 之定義: 耐燃一級材料 係指
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不易發生燃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 依照 材料檢驗方法 之定義: 耐燃一級材料 係指
經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耐燃性之試驗法」之表面試驗及基材試驗,符合規定判定合格者。
- 目前 內政部防火材料審查委員會 已議定下列認定基準:
CNS 6532 耐燃一級≒不燃材料
CNS 6532 耐燃二級≒耐火板
CNS 6532 耐燃三級≒耐燃材料
- 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 的一般名稱
玻纖複合人造石、矽酸鈣板、水泥礦纖板、石膏複合板、爐石礦物板、礦物纖維板、木質纖維化妝石膏板、珍珠岩板、輕質混凝土板、礦纖矽酸鈣板、鋼板貼覆石膏板、蛭石板、岩棉板......等。
- Jan 14 Thu 2010 05:20
消防產業大團結!別再"虎"爛唷!(by 師士協會 理事長)
這二年的金融風暴…大家都辛苦了!
然而,不景氣的空檔也有更多的時間去思考…制度究竟有甚麼問題?
提供以下十二個思考面向供大家參考
希望我們的產業能夠愈來愈好
思考一:審勘查通過後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施工就應該合法了…?
政府只是程序審查罷了…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應簽證負責。
思考二:審勘查承辦人只要指出缺失,不用分擔責任…?
既然由審勘查承辦人決定設置方式,怎可能不用背負相對比例的法律責任?
思考三:審勘查承辦人又沒領取「專業加給」,卻要負「專業責任」,似乎並不合理?
承辦人僅需輔導、協助案件申辦人的行政作業流程,制度上本無「專業加給」,本就應回歸法律層面交由專業技術人員決定「專業內容」並負「專業責任」。
思考四:承辦人應該要指出審勘查上的「所有缺失」?
圖審人員當然會成為「圖說檢查員」;會勘人員會變成「工程缺失糾察隊」…最重要的是「沒抓到的缺失誰要負責」。所以,設計人要針對「設計結果負責」,監造人要負「監督管理之責任」,裝置人要負責「施工安裝的品質」,器材供貨商要負責「產品設備的品質」,檢修者要負責「確實依法檢修」,各司其職將來才不會互推責任。
思考五:審勘查承辦人應具有消防專技人員資格…?
建管處承辦人都是建築師嗎?衛生局同仁有多少醫師呢?要求審勘查承辦人應有消防專技人員資格不僅於法無據,也沒必要,更失去「行政技術分立」的法定制度原意!否則,何必舉辦專門技術職業人員國家考試呢…?
思考六:審勘查承辦人應該比消防專技人員在「消防技術上更專業」…?
重點是各該具備甚麼專業!負甚麼責任!審勘查承辦人的專業是呈現在如何透過制度擬訂、管理作為,提升行政作業效率,便利於民。消防專技人員的專業是呈現如何透過專育的技術服務,來解決客戶的問題,創造客戶的價值。
思考七:因為部分消防專技人員「不專業」、「不敬業」…所以無法落實「簽證負責」…?
不能因為部分醫師「不專業」、「不敬業」…所以衛生主管機關就介入個案的醫療行為…?專業的養成要靠制度的建立,否則只是惡性循環…倘若考試制度無法產出「專業的專技人員」…,行政機關就該會同考試機關、產業大眾檢討「如何改善考試制度」;對於「不敬業的專技人員」…,行政機關可依「設備師士管理辦法」對專技人員進行管理,或是盡速協商立法機關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而不是逕行「剝奪法律賦於專技人員的權責」又「賦予審勘查承辦人法律未加諸的責任」。
思考八:因消防設備人員法未通過,無法落實「簽證負責」…?
這根本是二件事…消防法已經明定消防專技人員的權利和責任,而消防設備人員法則是細定專技人員的職業方式及行政機關之獎懲權力。現行做法是「權責不符」(專技人員的權力被剝奪了…責任分不清應由誰負責),只是「積非成是」罷了!行政機關本就應從事程序審查,而技術服務內容則由消防專技人員簽證負責!
思考九:消防專技人員要積極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
如果行政機關可藉行政命令規範人民權利義務,自然不會急著推動法律的立法工作。只有依法將執業的「權力和責任」都還給消防專技人員,政府才會與專技人員團體共同努力將法案通過,消防產業才能有正常的制度和可期待的未來。
思考十:消防專技人員的抬頭會使消防器材商及工程業者更難生存…?
試想…沒有裁判的球賽那是甚麼情況…?消防主管機關僅得依法規範起造人、消防專技人員及消防器材製造商,再不將執業權依法回歸予消防專技人員,整個消防產業都將持續受到設計階段(建築師、電機技師)和施工階段(營造廠、機電公司)等關係人之掌控。消防產業仍是弱勢、無地位之產業,因為「使用者或許會在乎價值」,而「購買者多半只在乎價格」!
思考十一:消防專技人員取得執業後就可以高枕無憂囉…?
多數的醫師、律師、建築師…都在終身學習與成長!消防專技人員不應依賴審勘查承辦人的專業,否則長期缺乏自主思考與判斷…會逐漸失去專業的自信與競爭力。鼓勵消防專技人員應永續進修,可加強消防專業知識或是外文、法律、管理的專業領域,才能讓產業產生良性競爭,受益的絕對是政府及社會整體。
思考十二:制度的改變是緩慢的…我只要搭便車就夠了!自然有傻瓜會去拼命、去努力…?
正因為制度的改變和社會的演化是緩慢的,所以我們更要參考先進國家的制度與經驗。如果人人皆想搭便車,最後便會沒有人推車、開車,自然社會就不會進步了。多數投身公共事務的傻瓜都是為了一個理想,為了讓產業更加成熟進步的理想,傻瓜會累、會老…所以需要更多人的支持、鼓勵和參與。不要吝於投入您的熱忱,我們車子才能以又快又穩的頻率朝目標邁進!
面臨全球化的趨勢和競爭壓力之下
有思考、有批評才能有進步並厚植競爭力
虎躍龍騰生紫氣、風調雨順兆豐年!
願我們一起努力,加油!
敬祝 新年快樂! 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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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
理事長:何岫璁 0939210172
北區召集人:吳曉峰 0926317178
中區召集人:蘇慶昌 0932516466
南區召集人:連和吉 0958567386
行政秘書:周中祺 0983327210
電話:(02)2888-1988
傳真:(02)2888-3628
地址:(111)台北市士林區大南路四二四號二樓
http://www.cfpea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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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2 Tue 2010 17:40
何謂"居室"及其範圍的認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編 (民國96年07月02日修正)
第一章 用語定義
十九、居室:
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內政部96年4月23日 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函
提案八: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適用疑義。
決 議: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
又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98年6月30日 內授消字第0980822858號函
提案三: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適用疑義。
決議:
一、 內政部96年4月23日 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函提案8決議明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該空間單位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惟其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二、 上開決議後段明文「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居室與非居室之間常開式防火門區劃分隔者,認定為具有實體分隔,無視為一居室之適用;惟該常開式防火門不得為防火捲門。
何謂[ 不燃材料 ]?
何謂[]? 何謂[]?
- Jan 12 Tue 2010 10:51
依法哪些場所須設置排煙設備?
第二十八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
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四、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
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
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
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
算。
相關說明:
第十二條第一款: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
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
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
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第五款第三目:
五、戊類場所:
(三) 地下建築物
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
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章用語定義
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
間。
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
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6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
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
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
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
接走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