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規定,要求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避難弱者場所,應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裝置之避難逃生標示設備。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規定,要求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避難弱者場所,應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裝置之避難逃生標示設備。
重大消息!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1年1月10日以『臺內消字第1010821006號令』修正發布,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891 ) 下載。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9年05月24日以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發布在案,如需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96/ch02/type1/gov10/num1/Eg.htm)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