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會員、先進:
這二年的金融風暴…大家都辛苦了!
然而,不景氣的空檔也有更多的時間去思考…制度究竟有甚麼問題?
提供以下十二個思考面向供大家參考
希望我們的產業能夠愈來愈好

思考一:審勘查通過後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施工就應該合法了…?
政府只是程序審查罷了…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應簽證負責。

思考二:審勘查承辦人只要指出缺失,不用分擔責任…?
既然由審勘查承辦人決定設置方式,怎可能不用背負相對比例的法律責任?

思考三:審勘查承辦人又沒領取「專業加給」,卻要負「專業責任」,似乎並不合理?
承辦人僅需輔導、協助案件申辦人的行政作業流程,制度上本無「專業加給」,本就應回歸法律層面交由專業技術人員決定「專業內容」並負「專業責任」。

思考四:承辦人應該要指出審勘查上的「所有缺失」?
圖審人員當然會成為「圖說檢查員」;會勘人員會變成「工程缺失糾察隊」…最重要的是「沒抓到的缺失誰要負責」。所以,設計人要針對「設計結果負責」,監造人要負「監督管理之責任」,裝置人要負責「施工安裝的品質」,器材供貨商要負責「產品設備的品質」,檢修者要負責「確實依法檢修」,各司其職將來才不會互推責任。

思考五:審勘查承辦人應具有消防專技人員資格…?
建管處承辦人都是建築師嗎?衛生局同仁有多少醫師呢?要求審勘查承辦人應有消防專技人員資格不僅於法無據,也沒必要,更失去「行政技術分立」的法定制度原意!否則,何必舉辦專門技術職業人員國家考試呢…?

思考六:審勘查承辦人應該比消防專技人員在「消防技術上更專業」…?
重點是各該具備甚麼專業!負甚麼責任!審勘查承辦人的專業是呈現在如何透過制度擬訂、管理作為,提升行政作業效率,便利於民。消防專技人員的專業是呈現如何透過專育的技術服務,來解決客戶的問題,創造客戶的價值。

思考七:因為部分消防專技人員「不專業」、「不敬業」…所以無法落實「簽證負責」…?
不能因為部分醫師「不專業」、「不敬業」…所以衛生主管機關就介入個案的醫療行為…?專業的養成要靠制度的建立,否則只是惡性循環…倘若考試制度無法產出「專業的專技人員」…,行政機關就該會同考試機關、產業大眾檢討「如何改善考試制度」;對於「不敬業的專技人員」…,行政機關可依「設備師士管理辦法」對專技人員進行管理,或是盡速協商立法機關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而不是逕行「剝奪法律賦於專技人員的權責」又「賦予審勘查承辦人法律未加諸的責任」。

思考八:因消防設備人員法未通過,無法落實「簽證負責」…?
這根本是二件事…消防法已經明定消防專技人員的權利和責任,而消防設備人員法則是細定專技人員的職業方式及行政機關之獎懲權力。現行做法是「權責不符」(專技人員的權力被剝奪了…責任分不清應由誰負責),只是「積非成是」罷了!行政機關本就應從事程序審查,而技術服務內容則由消防專技人員簽證負責!

思考九:消防專技人員要積極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
如果行政機關可藉行政命令規範人民權利義務,自然不會急著推動法律的立法工作。只有依法將執業的「權力和責任」都還給消防專技人員,政府才會與專技人員團體共同努力將法案通過,消防產業才能有正常的制度和可期待的未來。

思考十:消防專技人員的抬頭會使消防器材商及工程業者更難生存…?
試想…沒有裁判的球賽那是甚麼情況…?消防主管機關僅得依法規範起造人、消防專技人員及消防器材製造商,再不將執業權依法回歸予消防專技人員,整個消防產業都將持續受到設計階段(建築師、電機技師)和施工階段(營造廠、機電公司)等關係人之掌控。消防產業仍是弱勢、無地位之產業,因為「使用者或許會在乎價值」,而「購買者多半只在乎價格」!

思考十一:消防專技人員取得執業後就可以高枕無憂囉…?
多數的醫師、律師、建築師…都在終身學習與成長!消防專技人員不應依賴審勘查承辦人的專業,否則長期缺乏自主思考與判斷…會逐漸失去專業的自信與競爭力。鼓勵消防專技人員應永續進修,可加強消防專業知識或是外文、法律、管理的專業領域,才能讓產業產生良性競爭,受益的絕對是政府及社會整體。

思考十二:制度的改變是緩慢的…我只要搭便車就夠了!自然有傻瓜會去拼命、去努力…?
正因為制度的改變和社會的演化是緩慢的,所以我們更要參考先進國家的制度與經驗。如果人人皆想搭便車,最後便會沒有人推車、開車,自然社會就不會進步了。多數投身公共事務的傻瓜都是為了一個理想,為了讓產業更加成熟進步的理想,傻瓜會累、會老…所以需要更多人的支持、鼓勵和參與。不要吝於投入您的熱忱,我們車子才能以又快又穩的頻率朝目標邁進!


面臨全球化的趨勢和競爭壓力之下
有思考、有批評才能有進步並厚植競爭力

虎躍龍騰生紫氣、風調雨順兆豐年!
願我們一起努力,加油!


敬祝 新年快樂! 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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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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