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可以從 室內停車場 是不是[居室]來討論!


依[860529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九○號函]

提案五:
    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
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之規定,應否設置排煙設備?

決議:
   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一七七五號函釋略以:「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規定,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
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門廳、走廊、...、車庫等不視為居室。而建築物依法附設
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屬居室。」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
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適用情形,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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