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電信機械室 、電腦室
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就二氧化碳、乾粉
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原則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受「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範,屬小 規模防護空間且自行設置之設備,免經消防主管
機關審查勘驗。 

二、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對人體有危險性,不適用於工作人員常駐的防護區域,故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引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採用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則可設置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替代設置標準規定之滅火設備。  

三、    因國內尚未訂有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的國家標準,故國內消防設備廠商代理國外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引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規定,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取得『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後,始准使用。  

四、     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設置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場所者,須取得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通案及個案審核認可。

 

 PS:          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取得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通案審核認可,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http://www.nfa.gov.tw/ 

路徑: 

首頁 > 火災預防 > 申辦事項 >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 > 取得審核認可之產品查詢 > 通案審核認可書 

http://www.nfa.gov.tw/Show.aspx?MID=492&UID=500&PID=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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