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2年8月22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內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內授消字第0920093655號令)
(內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內授消字第0920093655號令)
提案一: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其有效開口面積認定疑義。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規定
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應依下列方式檢討其有效開口面積:
一、回轉窗、內倒窗、外倒窗或百葉窗(如圖),應依下列公式核算其
有效開口面積:
有效開口面積:
二、對開窗或上下窗,其開口部面積即為有效開口面積。
內政部96年11月23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內政部96年12月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6130號函)
提案五:推軸在窗戶上緣之推射窗,得否比照內政部92年9月1日內授消字第0920093655號
令提案1決議事項,檢討其排煙有效開口面積疑義。
推軸在窗戶上緣之推射窗(如圖),得比照內政部92年9月1日內授消字第0920093655號
令提案1決議事項之核算方式,檢討其排煙有效開口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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