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常見缺失

改進對策

1

消防設備應具有出廠證明、出廠日期及測試報告(中文)

由於消防機關在辦理現場查驗時受限於時間,恐無法一一檢測所有消防設備之性能,因此業者應先就消防設備辦妥出廠證明、出廠日期及測試報告(中文),屆時再由消防機關在辦理現場查驗時以抽驗之方式查核。

2

送消防機關圖審之資料應與現場實際安裝之型式、位置不相符

消防設備於設計完成時雖經消防單位審查通過,然而實際施工後或因施工廠商建議以性能更優越之型式加以取代,或因土木建築變更導致其型式、安裝位置必須配合更動,但一般業者常遺漏再至消防單位修訂原送審核可圖面,導致消防機關在現場消防查驗時有此一意見,因此在邀請消防機關辦理現場消防查驗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所遺漏以求周延。

3

需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消防設備,應先行獲得審核認可。

依內政部消防署之規定,重要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審核認可才可使用,例如火警受信總機、探測器、手動火警報警機、聽覺警示裝置等除了符合合約之要求,並應依法規辦理審核認可,於現場消防查驗時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供查核。

4

消防設備材料若採用國外進口品,仍應依法規要求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消防設備材料採用時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可引用之消防設備進口品,在設計及採用時,應特別注意進口品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檢驗報告及試驗格証明,報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5

消防設備操作部份請標示中文,面板及顯示幕應有中文標示,操作手冊應採中文

為方便使用者操作,消防機關在現場消防查驗時一般皆會要求各操作按鈕應以中文標示及應有中文操作手冊。

引述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_機電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回訓教材"

arrow
arrow

    deanfpe00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