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操作失當, 油鍋持續高溫引發火災     
    商業用廚房內油炸、油煎等烹飪制作較為常見, 當油鍋在持續加溫, 鍋內溫度逐漸達到食用油的高溫(315 ~445℃左右)後,油鍋內的油品便會產生自燃。從試驗情況來看, 其燃燒蔓延速度較快。油鍋起火大約20秒後, 火勢便發展到猛烈階段。(植物性油之閃火點160~282℃,燃燒速率高於其他碳氫油類;AIT降低28℃易複燃)若不能及時有效地撲滅,可迅速引燃廚房內其他可燃物, 並且通過風機、風管蔓延, 從而引發更大的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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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防局_避難弱者場所應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裝置之避難標示設備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規定,要求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避難弱者場所,應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裝置之避難逃生標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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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1年1月10日以『臺內消字第1010821006號令』修正發布,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891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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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火災可以救你性命"
電影裡火災的場景都是騙人的...真相是:
第一,火是黑色的,在火場中你就像瞎子。

第二,會殺人的是濃煙毒氣,並不是火焰。
第三,在火場中,光是高溫,就會讓你瞬間致命。
第四,火勢失控後,你能逃生的時間,只有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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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常見缺失
 改進對策



1




所有區域牆開孔均須完成防火填塞。


 




在施工過程中在牆壁或樓板皆有一定數量之預留孔供使用,但最終在工程完工時總有少部份預留孔並未使用到,此時即應在確認不需使用這些預留孔時以防火填塞加以封閉。實務上,在工程收尾過程中部份牆壁或樓板開孔並無法及早完成防火填塞,並成為整體工程完成消防檢查之最大障礙,必須及早加以因應,且在設計過程中即應就防火填塞之權責加以清楚劃分,尤其針對共用性之預留孔。






2




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防火填塞,防火填塞之材質及施工方法皆應符合要求。


 




防火填塞施做之優劣,與消防安全息息相關,實務上不論其使用之材質甚至工法皆有國際知名檢驗機構(如UL)可提供認證,在不同的環境(例如不同的防火時效要求、不同的管線種類)採用不同的防火填塞方式,在設計時即應加以明確要求(最好畫有細部詳圖),施工時再嚴格把關以竟其功。






3




防火區劃應施築到樓版頂。


 




防火區劃之完備,除了一般目視可及之牆壁、樓版,尚需注意天花板上方、高架地板(如有)下方是否亦確實完成防火區劃之施作。例如若以防火鐵捲門做為防火區劃,防火鐵捲門上方亦應再以矽酸鈣板防火區劃到樓版頂,且穿越此矽酸鈣板之管線仍應確實完成防火填塞。為免施工時遺漏,在設計時即應加以明確要求(最好畫有細部詳圖),施工時再嚴格把關以竟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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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常見缺失




改進對策






1




消防設備應具有出廠證明、出廠日期及測試報告(中文)




由於消防機關在辦理現場查驗時受限於時間,恐無法一一檢測所有消防設備之性能,因此業者應先就消防設備辦妥出廠證明、出廠日期及測試報告(中文),屆時再由消防機關在辦理現場查驗時以抽驗之方式查核。






2




送消防機關圖審之資料應與現場實際安裝之型式、位置不相符




消防設備於設計完成時雖經消防單位審查通過,然而實際施工後或因施工廠商建議以性能更優越之型式加以取代,或因土木建築變更導致其型式、安裝位置必須配合更動,但一般業者常遺漏再至消防單位修訂原送審核可圖面,導致消防機關在現場消防查驗時有此一意見,因此在邀請消防機關辦理現場消防查驗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所遺漏以求周延。






3




需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消防設備,應先行獲得審核認可。




依內政部消防署之規定,重要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審核認可才可使用,例如火警受信總機、探測器、手動火警報警機、聽覺警示裝置等除了符合合約之要求,並應依法規辦理審核認可,於現場消防查驗時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供查核。






4




消防設備材料若採用國外進口品,仍應依法規要求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消防設備材料採用時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可引用之消防設備進口品,在設計及採用時,應特別注意進口品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檢驗報告及試驗格証明,報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5




消防設備操作部份請標示中文,面板及顯示幕應有中文標示,操作手冊應採中文




為方便使用者操作,消防機關在現場消防查驗時一般皆會要求各操作按鈕應以中文標示及應有中文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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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東京理工大學[全球青年研究]訓練講師
加拿大滑鐵盧大學機械工程系教授
 Prof.Elizabeth Weekm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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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6(星期二)17(星期三)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 樓國際會議廳(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 15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執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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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台灣花博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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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01章 滅火器」、「第13961章 鹵化烷滅火設備」、「第13962章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綱要規範審查會議‏紀錄!
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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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90524日以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發布在案,如需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96/ch02/type1/gov10/num1/Eg.htm)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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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電信機械室 、電腦室
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就二氧化碳、乾粉
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原則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受「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範,屬小 規模防護空間且自行設置之設備,免經消防主管
機關審查勘驗。 

二、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對人體有危險性,不適用於工作人員常駐的防護區域,故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引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採用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則可設置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系統替代設置標準規定之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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