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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1年1月10日以『臺內消字第1010821006號令』修正發布,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891 ) 下載。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曾歷經六次修正。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之品質,內政部九十年三月六日起陸續公告密閉式撒水頭等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接原經濟部應施檢驗之滅火器等多項設備之認可;另為強化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以及避難弱者場所之安全,爰檢討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內政部九十年三月六日起陸續公告密閉式撒水頭等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接原經濟部應施檢驗之滅火器等多項設備之認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品目,應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 滅火設備種類增列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 增訂長期照顧等機構達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 增訂長期照顧等機構不論樓地板面積大小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 增列集會堂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免設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六、 增列集會堂之舞臺設置開放式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七、 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
八、 修正避難器具收容人數。(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
九、 為區分「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規範之固定梯與不銹鋼製爬梯之不同,明定不銹鋼爬梯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十、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第三種滅火設備之乾粉滅火設備之碳酸鹽類等所包含藥劑種類。(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八條)
十一、配合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之規範,修正單位用語。(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八十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
十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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